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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102年3月7日內授營更字第1020802025號函

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擬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規定讓售實施者,涉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適用疑義

1.公有財產讓售予實施者,於具體讓售案件中,因讓售價格之計算不具法定、普遍或一致性之客觀標準。
2.公有財產讓售價格之訂定及程序仍有准駁之裁量空間,即難謂無受人為或外力干涉等不當利益輸送空間,應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範禁止之交易行為。
3.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時,國有非公用土地之處理除得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之1主張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外,亦得依同條例第27條第3項第5款以標售方式處理。

關於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擬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第3項第4款、第5款規定讓售實施者,涉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適用疑義案 。

一、本案經法務部102年3月4日法授廉利字第10205005120號函釋(如附件)略以: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第3項第4款、第5款,都市更新事業以權利變換或協議合建方式實施者,該公有財產讓售予立法委員擔任代表人之實施者,於具體讓售案件中,因讓售價格之計算不具法定、普遍或一致性之客觀標準,且國有財產價格之估價與評定等程序,宥於不動產價格之鑑定本屬不易,亦無所謂普遍性或一致性之公定價格可言,故讓售價格之訂定及程序仍有准駁之裁量空間,即難謂無受人為或外力干涉等不當利益輸送空間,應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範禁止之交易行為。

二、另所詢都市更新事業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時,有關國有非公用土地之處理,除得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之1主張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外,亦得依同條例第27條第3項第5款以標售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