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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103年4月7日台內營字第1030802242號令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日之認定

事業計畫完成日,若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者,以「使用執照取得之日」認定之;若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者,以「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之日」認定之。

訂定有關「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所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日之認定,自即日生效

有關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七條所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日之認定,依下列規定辦理,自即日生效:
一、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者,於建築物完工取得使用執照後,即可依實施者與所有權人協議內容分配,以「使用執照取得之日」認定之。

二、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者,於建築物取得使用執照後,實施者尚須辦理經費結算、繳納或領取差額價金、測量釐正、申報稅籍等作業,始得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申請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以「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之日」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