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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103年05月20日台內營字第1030805075號函

關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審議期間改變實施者疑義案

除屬經該管都市更新審議會審議修正者,得依更新條例第19條第4項後段簡化規定,免再公開展覽外,餘均應重行踐行同條第2項、第3項規定程序,舉辦公開展覽、公聽會。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前,並應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定舉行聽證,斟酌聽證全部結果,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

關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審議期間改變實施者疑義案,復請查照。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103年4月18日新北更事字第1033413603號函辦理。

二、查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9條及第19條之1規定所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變更,係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各級主管機關審議通過核定發布實施後辦理之變更而言。按「實施者」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載明項目之一,有關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審議期間」擬改變實施者1節,尚非法所不許,除屬經該管都市更新審議會審議修正者,得依本條例第19條第4項後段簡化規定,免再公開展覽外,餘均應重行踐行同條第2項、第3項規定程序,舉辦公開展覽、公聽會。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前,並應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定舉行聽證,斟酌聽證全部結果,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