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到主要內容
:::

解釋函 - 內政部103年08月13日台內營字第1030224884號函

關於「內政部辦理都市更新聽證程序作業要點」第4點執行疑義

作業要點第4點前段規定「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六條遴聘(派)之人員應出席聽證」,旨在訓示本部及所屬機關於辦理聽證時應邀集前開人員出席聽證,至其出席人數並不影響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定辦理聽證之效力。

關於「內政部辦理都市更新聽證程序作業要點」第4點執行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 貴府103年7月30日府授都新字第10331458800號函。
二、按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稱本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定,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19條、第19條之1、第29條及第29條之1規定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前,應舉行聽證;為使本部及所屬機關於參依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意旨及前開規定辦理都市更新聽證程序時有所依循,本部爰訂定「內政部辦理都市更新聽證程序作業要點」之行政規則,引導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應遵循之聽證方式與途徑,以有效推動都市更新事業。有關前開作業要點第4點前段規定「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六條遴聘(派)之人員應出席聽證」,旨在訓示本部及所屬機關於辦理聽證時應邀集前開人員出席聽證,至其出席人數並不影響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定辦理聽證之效力。

內政部辦理都市更新聽證程序作業要點已於105年11月23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