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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103年9月1日台內營字第1030808852號令

都更案實施者以外之人申請建造執照的法規適用日

都更案實施者以外之人申請建造執照,其法規之適用,以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為準,並應自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核定之日起二年內為之。

核釋「都市更新條例」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有關由都市更新案實施者以外之人申請建造執照執行事宜,自即日生效

都市更新案實施者以外之人申請建造執照,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其法規之適用,以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為準,並應自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核定之日起2年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