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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103年9月29日台內營字第1030810447號令訂定

103年4月26日前已申請、現階段暫緩審議之事業概要處理方式

於修法完成前,未自行撤回者,於修法完成後,續由各地方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限內補正同意比例後,再續行辦理。
於修法完成前,由實施者逕提事業計畫報核者,於核予時程獎勵時,如經審議確認為原事業概要之延續者,仍得保有事業概要申請當時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九條申請之時程獎勵。

關於司法院釋字第七百零九號宣告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違憲於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失效後,有關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前已申請、現階段暫緩審議之事業概要處理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自即日生效

一、於修法完成前,未自行撤回者,於修法完成後,續由各地方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限內補正同意比例後,再續行辦理。
二、於修法完成前,由實施者逕提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者,於核予時程獎勵時,如經審議確認為原事業概要之延續者,仍得保有事業概要申請當時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九條申請之時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