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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103年09月01日台內營字第10308088522號函

關於都市更新案實施者以外之人申請建造執照之法規適用方式

都更案實施者以外之人申請建造執照,其法規之適用,以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為準,並應自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核定之日起二年內為之。

關於都市更新案實施者以外之人申請建造執照之法規適用方式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 貴府103年7月9日府都新字第10331227210號函。
二、當揭疑義適用方式,本部業以103年9月1日台內營字第1030808852號令發布,有關貴府來函所詢事項,請參依前開令意旨辦理。

附件 內政部103年9月1日台內營字第1030808852號令
主旨:核釋「都市更新條例」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有關由都市更新案實施者以外之人申請建造執照執行事宜,自即日生效
說明:都市更新案實施者以外之人申請建造執照,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其法規之適用,以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為準,並應自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核定之日起二年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