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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103年10月21日台內營字第1030812108號函

更新團體會員大會決議之同意比例是否適用條例第12條規定比例計算之例外規定

團體辦法既無明文適用或準用本條例第12條關於人數與所有權比例計算之例外規定,團體辦法第10條所定同意比例自無本條例第12條規定之適用。另都市更新團體之會員大會決議事項,倘無涉本辦法第10條但書所定各款事項,自仍應依本辦法第10條本文規定辦理。

關於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10條規定執行疑義1案

按都市更新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條明定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人數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比例計算之例外,與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下稱本辦法)第10條所定都市更新團體會員大會決議之同意比例係分屬二事;本辦法既無明文適用或準用本條例第12條關於人數與所有權比例計算之例外規定,本辦法第10條所定同意比例自無本條例第12條規定之適用。另都市更新團體之會員大會決議事項,倘無涉本辦法第10條但書所定各款事項,自仍應依本辦法第10條本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