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貸款受讓人資格
九二一震災貸款受讓人資格為重建完成才取得不願參與持份,故更新會可適用上開作業程序中所稱之受讓人資格,惟利息補貼以現金補償受讓之權利範圍為限。
有關九二一震災集合住宅重建,依「都市更新條例」成立之「都市更新會」是否適用本部函頒之「金融機構辦理九二一震災受讓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產權貸款之利息補貼額度及申辦作業程序」中所稱之「受讓人」疑義。
一、本部於九十年一月十九日函頒之「金融機構辦理九二一震災受讓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產權貸款之利息補貼額度及申辦作業程序」,係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條例第五十二條之一規定訂定,旨在因應震災毀損之公寓大廈原地重建之困難,鼓勵建商、慈善機構、公益團體及企業、同一棟公寓大廈之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其他個人等受讓不同意重建之區分所有權人之產權,透過政府提供利息補貼予辦理融資貸款之金融機構,以減輕其利息負擔,達到加速公寓大廈原地重建目的。
二、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成立之「都市更新會」,係屬法人型態之都市更新團體,且為社區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所組成,如其依同條例第三條第五款、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三條等規定辦理權利變換,其中對於不願參與重建者可給予現金補償,雖於重建完成時才逕為登記取得不願參與重建之土地所有權人原應分配之建築物及其土地持分,但在現金補償時已有九二一震災重建條例第五十二條之一受讓人受讓權利之事實。準此,都市更新會可適用上開作業程序中所稱之受讓人資格,惟利息補貼以現金補償受讓之權利範圍為限。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業於95年2月4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