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到主要內容
:::

解釋函 - 內政部104年6月24日台內營字第1040809907號函

宗教業務財團法人出具同意書之必要作業

宗教業務財團法人擬依旨揭規定出具同意書前,仍應依內政部訂定之宗教業務財團法人變更申請許可事項規定報經內政部核准。

關於宗教業務財團法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第1項及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出具同意書,是否應依本部訂定宗教業務財團法人變更申請許可事項規定報請本部核准1案

查宗教業務財團法人擬依旨揭規定出具同意書之行為應非屬事實上或法律上之處分。惟該同意書既係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相關內容,且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後,即對更新單元範圍內之相關權利人間產生私法上財產權利義務關係創設、變更或確定之法律效果。基於本部依民法第32條規定行使監督權之權限,宗教業務財團法人擬依旨揭規定出具同意書前,仍應依本部訂定之宗教業務財團法人變更申請許可事項規定報經本部核准,以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