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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104年06月29日內授營更字第1040422700號函

關於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5條規定疑義

「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周邊公共設施獎勵容積」「管理維護費」及「捐贈經費予當地地方政府都市更新基金獎勵容積」「捐贈金額」,分係規範不同項目之獎勵容積,其目的及用途均屬有間,至其收支保管運用方式,允其主管機關本權責詢適法之途徑辦理之。又所稱「管理維護經費」及「捐贈金額」,併均屬主管機關與實施者間約定互負有對價關係之給付,於實施者履行給付「管理維護費」及「捐贈金額」之義務後,由主管機關給予建築容積獎勵。

關於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5條規定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府104年6月18日府授都新字第10433358800號函。

二、按97年10月15日修正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其產權登記為公有者,或捐贈經費予當地地方政府都市更新基金以推展都市更新業務者,得依下列公式計算獎勵容積」,其修正目的在於協助改善更新單元周邊公共設施,或充裕地方政府成立之都市更新基金,達成增進公共利益之目標,有莫大助益,並可加速都市更新業務之推動。前開條文所定公式之「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周邊公共設施獎勵容積」「管理維護費」及「捐贈經費予當地地方政府都市更新基金獎勵容積」「捐贈金額」,分係規範不同項目之獎勵容積,其目的及用途均屬有間,至其收支保管運用方式,允其主管機關本權責詢適法之途徑辦理之。又所稱「管理維護經費」及「捐贈金額」,併均屬主管機關與實施者間約定互負有對價關係之給付,於實施者履行給付「管理維護費」及「捐贈金額」之義務後,由主管機關給予建築容積獎勵。

三、另查貴府卷複審計臺北市審計處104年1月13日審北市一字第1040000243號函所示,貴市中山區長安段3小段709第號第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係經貴府97年9月2日府都新字第09730581200號公告發布實施,貴市中山區吉林段4小段348地號等21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係94年9月1日簽請核准(貴市都市更新處網站未能查得核定實施日期),前開二案是否有97年10月15日修正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5規定及上開說明意旨之適用,建請併予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