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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107年03月20日營署更字第1070016025號函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重建計畫核准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及其法令適用日

危老條例第5條明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其建築執照之法令適用日為重建計畫核准後申請建築執照時之建築法令規定。

關於貴局函詢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重建計畫核准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及其法令適用日疑義

一、復奉交下貴局107年2月27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730590500號函。
二、有關重建計畫核准後申請建築執照程序及其法令適用日,本部已於106年11月7日內授營更字第1060817014號函釋在案,請依該函釋辦理。至於已領有建造執照或已掛號申請是否免辦理廢止或駁回建造執照之申請等疑義,因涉及建築法規及個案認定,請貴局本權責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