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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3條第2項合併鄰接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認定
重建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基地面積占重建計畫範圍總面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得依危老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重建。
核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3條第2項有關合併鄰接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認定之相關規定
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係促進都市土地之有效利用,為加速及鼓勵整合更多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基地參與重建,重建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基地面積占重建計畫範圍總面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得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重建。
107年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