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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申請重建計畫之時程獎勵起算日及截止日
危老條例施行後3年內申請重建計畫之10%時程獎勵起算日為106年5月12日,截止日為109年5月11日。
有關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條第2項「本條例施行後3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基準容積10%時程獎勵」,申請起算日為106年5月12日,截止日為109年5月11日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109年4月28日營署更字第1091084421號函辦理。 二、本部營建署106年10月31日營署更字第1060104800號函說明二更正如主旨。
109年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