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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109年08月05日台內營字第1090812771號函

都市更新案涉及都市更新條例第24條公同共有部分所有權人經法院囑託假扣押者不列入同意比率計算疑義

1.經法院囑託假扣押者,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人數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比率,不列入計算。
2.公同共有關係消滅前,假扣押之效力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故該筆公同共有部分全部之人數及面積應排除計算。

關於都市更新案涉及都市更新條例(下稱本條例)第24條公同共有部分所有權人經法院囑託假扣押者不列入同意比率計算疑義

一、復貴府109年5月7日府授都新字第1090118382號函。

二、按本條例第24條第4款業已明定,經法院囑託假扣押者,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人數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比率,不列入計算。究其立法意旨,土地或建築物經法院囑託假扣押登記者,因難以處理或取得其所有權人同意,為避免延宕都市更新事業,爰規定該等土地或建築物不計入同意人數及同意面積比率;另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09年4月29日北院忠108司執全樂214字第1094006828號函復釐清略以,本案於公同共有關係消滅前,該假扣押之效力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是以,關於旨揭疑義,應以該筆公同共有部分全部之人數及面積排除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