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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財政部91年11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10069635號

關於震災毀損房屋迄未重建者91年地價稅準予全年免徵

起訖期間為88年9月21日震災發生時起,至91年9月20日止,因91年1月1日至91年9月20日仍屬免稅期間,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適用前揭規定免稅之土地,當(91)年地價稅仍准予全年免徵,並自92年起恢復課徵地價稅。

因震災毀損房屋迄未重建者,其基地91年地價稅仍准予全年免徵。

法律依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46條第1項
內容: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4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因震災毀損經政府認定者,於震災發生時起至重建開始止,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其地價稅之免徵期間最長三年。」上述免徵期間最長三年之規定,起訖期間為88年9月21日震災發生時起,至91年9月20日止,因91年1月1日至91年9月20日仍屬免稅期間,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適用前揭規定免稅之土地,當(91)年地價稅仍准予全年免徵,並自92年起恢復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