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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90年8月30日台90內營字第9012025號令

七人以下所有權人更新重建時之實施主體

七人以下所有權人更新重建時之實施主體應委託或自行設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辦理重建。

七人以下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重建。

七人以下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重建時,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十四條規定,應委託或自行設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