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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97年08月21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700194401號

關於國有出租基地標售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執行疑義

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前,範圍內國有土地依國有財產相關規定辦理標售,就都市更新相關公法並無法令依據得強制得標人應同意參與實施者擬定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

修正本局96年7月3日研商「都市更新範圍內國有出租基地標售時,涉及土地法第104條承租人優先購買權規定之執行疑義」會議紀錄結論(三)決議第1點文字如說明四,請 查照。

一、依本局台灣北區辦事處97年6月11日以台財產北處字第0974001681號函、97年8月1日台財產北處字第0970015800號函辦理。

二、本局96年7月3日召開研商「都市更新範圍內國有出租基地標售時,涉及土地法第104條承租人優先購買權規定之執行疑義」會議,就「更新範圍內國有土地經依『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第8點規定,評估以標售方式處理者,有關國有土地之公告標售作業如何避免影響都市更新進行」之議題,獲致2項決議,有關決議第1點,更新事業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前,國有土地辦理標售者,本局地區辦事處(分處)應於標售公告資料之備註載明:「本案○○地號國有土地經○○政府○○號函核准列入○○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範圍,其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已經○○政府○○號函核准,投標人得標後應同意參與更新」文字,以充分揭示更新資訊。

三、按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應一律參加都市更新,並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理之。準此,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前,尚無強制規定範圍內公有土地應參與更新,各公產管理機關自得依各公產管理處分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範圍內公有土地始應參與都市更新並有該條各款處理方式之適用(參照內政部96年8月31日台內營字第0960130783號函示)。本局配合更新政策之推動,並提升國有財產運用效益及兼顧國庫利益,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前,範圍內國有土地依國有財產相關規定辦理標售, 96年7月3日邀請更新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就「更新範圍內國有土地經依『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第8點規定,評估以標售方式處理者,有關國有土地之公告標售作業如何避免影響都市更新進行」議題討論,更新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及台北市政府、台北縣政府表示,國有土地辦理標售恐有阻礙更新事業之推動,惟基於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規定意旨,及更新事業之遂行,爰決議本局配合於標售公告備註載明都市更新事業辦理之情形與進度,及投標人得標後應同意參與更新等文字。查該公告內容雖為買賣契約的一部分,惟就都市更新相關公法上本局尚無法令依據得強制得標人應同意參與實施者擬定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且公告內容亦無規範得標人不作為時應如何處理。

四、基於上述理由及避免實務執行上爭議,旨述會議紀錄結論(三)決議第1點內容修正為「本案○○地號國有土地經○○政府○○號函核准列入○○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範圍,其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已經○○政府○○號函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