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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財政部98年07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800230020號

關於權利變換都更完成時,契稅及地價稅申報作業

以權利變換方式辦理都市更新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申報作業,得由實施者檢具經更新主管機關釐正之權利變換分配結果清冊及相關資料,代替「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及「契稅申報書」,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有關以權利變換方式辦理都市更新完成時,其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申報作業,復請查照。

一、 復貴部98年5月1日內授營更字第0980804141號函。
二、 按「經權利變換之土地及建築物,實施者應依據權利變換結果,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逕為辦理權利變更或移轉登記,換發權利書狀;未於規定期限內換領者,宣告其原權利書狀無效。」為都市更新條例第43條所明定。又依貴部97年9月24日修正「辦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相關登記作業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實施者應檢附相關文件,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同時辦理土地及建物權利變換登記。為簡化作業流程,以權利變換方式辦理都市更新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申報作業,得由實施者檢具經更新主管機關釐正之權利變換分配結果清冊及相關資料,代替「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及「契稅申報書」,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