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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財政部101年10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100593090號函

⼟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違章建築⼾領取之補償⾦徵免所得稅規定

1.占有他⼈⼟地之舊違章建築⼾屬「77年8⽉1⽇以前興建者」,可依違章建築物樓地板⾯積比例計算分配權利價值,並申請參與分配或依分配權利價值領取補償⾦,其中與前開⼟地持有⼈⾃建之違章建築按合法建築物重建單價計算之補償⾦相當部分,屬損害補償性質;超過按合法建築物重建單價計算之補償⾦部分,係該違章建築⼾因法令規定之獎勵措施⽽獲取之報酬,屬其他所得。
2.其他所得部分,實施者給付時免予扣繳稅款,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依限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請貴局轉知所屬輔導轄內實施者給付相關補償⾦時,應確實依法辦理。⾄100年度以前案件,實施者及所得⼈經輔導後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者,均得免予處罰。

貴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都更條例)規定所擬定「臺北市○○區○○段⼀⼩段53-20地號等62筆⼟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違章建築⼾領取之補償⾦徵免所得稅疑義⼄案。

⼆、本件「臺北市○○區○○段⼀⼩段53-20地號等62筆⼟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實施者對於拆除或遷移⼟地持有⼈⾃建之違章建築⼾及占有他⼈⼟地之舊違章建築⼾屬「非77年8⽉1⽇以前興建者」之補償⾦,係按臺北市舉辦公共⼯程拆遷補償⾃治條例第7條規定暨其施⾏細則第4條附表1所定合法建築物重建單價⼀定比例(100%以下)計算,其性質屬損害補償。

三、⾄占有他⼈⼟地之舊違章建築⼾屬「77年8⽉1⽇以前興建者」,可依違章建築物樓地板⾯積比例計算分配權利價值(即按新建房屋預估出售價格計算),並申請參與分配或依分配權利價值領取補償⾦,其中與前開⼟地持有⼈⾃建之違章建築按合法建築物重建單價計算之補償⾦相當部分,屬損害補償性質;超過按合法建築物重建單價計算之補償⾦部分,係該違章建築⼾因法令規定之獎勵措施⽽獲取之報酬,屬其他所得。

四、前開占有他⼈⼟地之舊違章建築⼾屬「77年8⽉1⽇以前興建者」所領取之補償⾦屬於其他所得部分,實施者給付時免予扣繳稅款,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依限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請貴局轉知所屬輔導轄內實施者給付相關補償⾦時,應確實依法辦理。⾄100年度以前案件,實施者及所得⼈經輔導後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者,均得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