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到主要內容
:::

解釋函 - 財政部103年09月23日台財稅字第10304032680號函

⼤樓都市更新會將出售⼟地之價款分配予會員徵免所得稅釋疑

都市更新會會員依更新權值比例換算提撥⽽增建之房屋(含⼟地),以都更會名義出售,出售價款減除營建⼯程相關⽀出費⽤後,將結餘款按上開權值比例分配予會員,如都更會取得及處分系爭不動產之⾏為,係代會員為之,相關房屋建築成本係由會員⾃⾏負擔,該⼟地持分亦由會員⾃其原有部分撥付,都更會未⽀付任何對價,亦未享有權利及承擔義務者,以都更會名義處分⼟地,得核實認定為會員對⼟地之處分⾏為,⼟地交易所得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樓都市更新會將出售⼟地之價款分配予會員徵免所得稅釋疑

⼆、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個⼈及營利事業出售⼟地之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次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5條規定,逾7⼈之⼟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應組織都市更新團體。有關更新團體之運作,應依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規定辦理。

三、○○⼤樓都市更新會(以下簡稱都更會)係由該⼤樓區分所有權⼈依前揭規定組成,會員均為原區分所有權⼈,其會員依更新權值比例換算提撥⽽增建之房屋(含⼟地),以都更會名義出售,出售價款減除營建⼯程相關⽀出費⽤後,將結餘款按上開權值比例分配予會員,如都更會取得及處分系爭不動產之⾏為,係代會員為之,相關房屋建築成本係由會員⾃⾏負擔,該⼟地持分亦由會員⾃其原有部分撥付,都更會未⽀付任何對價,亦未享有權利及承擔義務者,以都更會名義處分⼟地,得核實認定為會員對⼟地之處分⾏為,⼟地交易所得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