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銀行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前所需前期規劃費用之放款於銀行法第72條之2之適用
1.銀行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前所需資金之放款,得依相關附件所列之項目及時點,依內部授信原則評估後,不計入銀行法第72條之2限額控管。
2.後續追蹤未符得排除項目之資金用途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最終未取得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者,銀行應即將該放款計入銀行法第72條之2限額控管。
有關銀行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前所需前期規劃費用之放款於銀行法第72條之2之適用,詳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一、依據內政部109年3月18日台內營字第1090804023號函辦理。
二、為協助都市更新案件之資金融通,提升財務可行性,銀行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前所需資金之放款,得依附件所列之項目及時點,依內部授信原則評估後,不計入銀行法第72條之2限額控管。惟銀行仍應定期追蹤貸款之實際資金用途與原申貸用途是否相符,如後續追蹤未符得排除項目之資金用途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最終未取得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者,銀行應即將該放款計入銀行法第72條之2限額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