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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3年1月29日北市法二字號第09330008900號

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之放寬容積率是否屬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辦法第3條所稱性質重複

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其性質上相當於自治條例,與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二者之法規性質、主管機關、申請與審核程序及規範目的,尚非完全相同,故應不生牴觸或排除適用之問題

有關臺北市內湖區oo段o小段oo地號(oo社區oo區)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涉及都市更新條例及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容積之補助及獎勵事宜乙案。

復貴局93年1月5日北市都四字號第09233487700號函。
二、有關臺北市內湖區oo段o小段oo地號(oo社區oo區)土地上之建築物,如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辦法都市更新市也計畫時,除適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外,得否再依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規定,依原建蔽率重建或二者係屬擇一適用關係及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之放寬容積率是否屬都市更新建築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3條所稱「獎勵」疑義案。
三、查本條例第1條明定:「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本條例第44條第1項各款並有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都市更新事業需要,給予適當之建築容積獎勵之原則規定。故本案如係依都市更新條例所定程序辦理之都市更新事業,自得依本條例及相關子法規定給予建築容積獎勵,在上開法規所定獎勵額度內,應是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決之獎勵數額為準,此有內政部88年8月12日台內營字第8807455號函可資查照。
四、復查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依本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及第5款規定給予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五倍之法定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三倍之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此為給予建築容積獎勵之法定上限規定。另本府為處理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以維公共安全,並訂有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以供執行,此辦法為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之法規,其性質上相當於自治條例,其與上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無論二者之法規性質、主管機關、申請與審核程序及規範目的,尚非完全相同,故應不生牴觸或排除適用之問題,亦即個案之建築如同時符合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規定適用之要件,自仍得依該辦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申請專案核准補助。惟就都市更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與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之獎勵或補助而言,前者有容積獎勵之上限限制;後者則有酌減補助之規定,故倘申請人同時申請獎勵與補助,其重複之部分(如容積率部分),自得依各別之規定予以調整或酌減。
五、末就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所定重建放寬容積率之規定,是否屬都市更新建築容積辦法第3條所稱「獎勵」乙節,經查上開條文目的當係在容積獎勵之總量管制,以符合都市景觀及發展需要。而上開善後處理辦法第7條第2項較能貫徹該條規定之立法目的。故應屬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3條所稱「獎勵」,給予容積放寬優惠應兼具有損失補助及獎勵重建之雙重功能,併予說明。

本解釋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4條,現為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