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到主要內容
:::

解釋函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年8月2日北市法二字第09631276600號函

更新單元面臨永久性空地之高度檢討規定適用

有關建築物高度之檢討已於本自治條例第18條明定。

為○○建築師事務所函詢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之住宅區面臨永久性空地時,其都市更新事業經核准建築容積獎勵後之高度檢討規定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一、復 貴局96年7月31日北市都授新字第09630679811號函。
二、本案依 貴局來函內文說明暨附件○○建築師事務所之陳情書內容,可以得知本案疑義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面臨永久性空地時,其建築物高度之檢討所應適用法規之問題。
三、按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下稱本自治條例)第1條第1項開宗明義本自治條例之立法目的,同條第2項復規定:「有關都市更新,除都市更新條例及其授權訂定之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自治條例之規定。」是有關本市都市更新事業所應適用之法規,除都市更新條例及其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外,其法規之適用應以本自治條例為優先,僅在本自治條例未明文規定時,始有本市其他自治法規之補充適用。
四、本案所涉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面臨永久性空地時,其建築物高度之檢討已於本自治條例第18條明定,要無擇優適用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餘地,且本案亦無新舊法規過渡適用上之問題,故更無討論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從新從優原則之必要。
五、以上意見,謹請卓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