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種住宅區之樓層與高度規定可否放寬之疑義
建物高度依本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規定,無另行適用他自治法規之可能,樓層部分,因自治條例無明文規範,故得依管制規則之規定辦理。
有關本市內湖區○○里地區第二種住宅區建築基地擬申請都市更新事業,其樓層與高度規定可否放寬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一、本案依 貴局來函及王○○建築師事務所96年 8月29日九六建字第006 號陳情書內容,可得知本案疑義係第二種住宅區建築基地擬申請都市更新事業,其樓層與高度規定可否放寬之問題。而關於類此問題所涉及之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下稱管制規則)與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下稱本自治條例)之競合問題,前經本會9年8月2日北市法二字第09631576600號函函釋有案。
二、查本自治條例第18條前段規定:「都市更新事業經核准建築容積獎勵者,得放寬高度限制。但其建築物各部分高度不得超過自該部分起量至面前道路中心線水平距離之 5倍。」經核該條規定,已就都市更新後之核准建築容積獎勵建築物為高度之上限規定,並應一體適用本市各種分區之都市更新事業,亦無適用本市其他自治法規之餘地。
三、本案所涉第二種住宅區建築基地擬申請都市更新事業,其樓層與高度規定可否放寬疑義,就其中之高度部分,因本自治條例已有明確規定,無另行適用他自治法規之可能;惟樓層部分,因本自治條例就此並無明文,故得依管制規則之規定辦理。
四、以上意見,謹請卓參。
中央於95年10月17日發佈「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五條之一受理申請徵收、讓售執行應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