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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7.09.30北市都授建字第0977063500號函

海砂屋之房舍與鄰房合併辦理都市更新案,是否仍適用海砂屋放寬容積之規定

因涉建築物之規劃配置、造型及都市景觀之整體考量,仍應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等相關法令循序提出申請,一併納入審議,俟審議通過確認建築物之開發量體規模後,本局再依「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第七條審查原則」依程序簽報本府核定。

有關海砂屋之房舍與鄰房合併辦理都市更新案,是否仍適用海砂屋放寬容積之規定,復請查照。

一、依o議員oo97年8月19日囑辦事項辦理(列管編號:097081819210)。
二、本府法規委員會93年1月29日北市法二第09330008900號函說明四另略以:「…就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與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之獎勵或補助之規定,倘若申請人同時申請獎勵與補助」,其重複之部分(如容積率部分),自得依個別之規定予以調整或酌減。」,故旨揭案件如欲同時援引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申請放寬容積率,並將該放寬容積應用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因涉及建築物之規劃配置、造型及都市景觀之整體考量,仍應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等相關法令循序提出申請,一併納入審議,俟審議通過確認建築物之開發量體規模後,本局再依「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第七條審查原則」依程序簽報本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