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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97.10.28北市都新事字第09731058600號

更新案容積獎勵涉都市計畫所載放寬容積率上限之規定

因都市計畫公布於劃定更新地區之後,因此放寬之容積率上限仍依都市計畫書所載為準。

有關 ○○函詢位於本府91年12月7日府都四字第09108206700號公告「擬(修)訂臺北市萬華區大理街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案」都市計畫範圍內之「特定專用區(一)」,於辦理都市更新時之更新建築容積上限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一、復 ○○97年10月6日函。
二、考量本地區劃為都市更新地區時點(89年6月26日公告)早於旨揭擬(修)訂細部計畫案,且於該都市計畫擬定及審議過程業充分考量更新獎勵及地區環境承載,故本地區之更新獎勵上限仍宜維持400%。另查旨揭細部計畫說明書(四)推動更新獎勵措施之4其他規定事項「(4)有關更新計畫容積獎勵審議規定,或執行過程之窒礙爭議,悉以臺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決議為依據。」
三、如○○針對「擬(修)訂臺北市萬華區大理街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案」內相關規定仍有疑義,請洽都市發展局(都市規劃科),倘就都市更新有任何疑義,請逕洽本處,當盡力予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