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定臺北市oo區oo段o小段o地號等o筆土地都市更新概要案」後院深度比得否放寬
案屬更新計畫應依本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8條規定檢討
有關台端函詢「擬定臺北市中山區正義段三小段419地號等9筆土地都市更新概要案」後院深度比得否放寬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本局99年2月5日北市都規字第09839324200號函暨本市都市更新處98年12月23日北市都新事字第09831739600號函副本續辦。
二、有關旨揭基地後院深度比是否應檢討1節,查旨揭基地所在街廓位屬商業區範圍內,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商業區內建築基地後院深度比未規範,惟案屬更新計畫應依本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8條規定檢討,先予說明。
三、至有關旨揭基地後院深度比擬比照本市建築管理案例抬高H值1節,查本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就建築基地計算後院深度比得抬高H值並無規定,自回歸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及建管法令相關規定,本府73年11月20日府工建字第521163號函就後院深度比已訂有補充規定,本案就基地自得准用之,並請逕依前開函示檢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