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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9年4月1日北市法二字第09930774800號函

事業計畫申請報核未經公告實施,實施得否再依同更新案範圍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

實施者再改採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併同報核時,似可以相關法律尚無明文禁止規定為由,而探究實施者之意思是否在於更正或轉換其先前所提之單獨陳報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併同報核,至於其併同報核之申請是否符合規定,仍請貴局依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審查。倘經貴局審認該申請案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則本案似無同意書得否沿用之問題,蓋其係同一程序之更正與轉換問題

有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報核,未經本府核定公告實施時,實施者再依同更新案範圍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時之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局99年3月15日北市都授新字第09910709300號函。
二、旨揭乙案,依貴局來函所示,主管機關刻正審查實施者擬具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嗣實施者在未予撤回前開報核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情況下,即再召開更新案範圍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自辦公聽會,而經貴局考量後,審認倘實施者再改採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併同報核,則生公聽會效力及同意書得否沿用之問題,是本案相關問題尚未發生,合先敘明。
三、至本案倘如貴局所設,實施者再改採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併同報核時,似可以相關法律尚無明文禁止規定為由,而探究實施者之意思是否在於更正或轉換其先前所提之單獨陳報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併同報核,至於其併同報核之申請是否符合規定,仍請貴局依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審查。倘經貴局審認該申請案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則本案似無同意書得否沿用之問題,蓋其係同一程序之更正與轉換問題;另關於公聽會之舉辦乃事實行為,實施者如依法舉辦即符合法定程序,本無效力問題。
四、以上意見,敬請卓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