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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100年10月11日北市法二字第10033305100號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之1規定是否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辦理

評選實施者之行為「得委任所屬機關」可能屬機關內部協助並無涉及公權力之委託,似無庸適用行政程序法

為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之1規定是否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辦理委任及刊登政府公報之疑義,請查照。

一、復 貴局100年9月15日北市捷聯字第10033883400號函辦理。
二、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之1第1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九條所定經公開評選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其委託作業,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後段所稱之「得委任所屬機關」是否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辦理委任公告及刊登政府公報一節,應依前引規定所稱「公開評選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之性質而定,評選實施者屬私經濟行政,而後將評選實施者之行為「得委任所屬機關」可能屬機關內部協助並無涉及公權力之委託,似無庸適用行政程序法。
三、另本府各機關適用法令有疑義,認須法規會提供法律意見,或有統一解釋法令必要時,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12點規定辦理。
四、以上意見,敬請卓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