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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103年12月23日北市法二字第10334418500號函

自劃更新單元與更新地區合併為一個更新單元範圍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涉及跨街廓情形之相關疑義

依「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第21條規定:「經核准之自劃更新單元得與本府公告之更新地區合併為一個更新單元範圍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至於「自劃更新單元」與「更新地區」合併為一更新單元且涉及跨街廓者之劃定基準因未有明文,作業須知亦未為有相關規定,其似應得類推適用「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第1 項第5款規定之更新單元劃定基準檢討。

有關經本府核准自劃更新單元與本府公告之更新地區合併為一個更新單元範圍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涉及跨街廓情形之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局103 年12 月15 日北市都授新字第10332445600號函。
二、按「經核准之自劃更新單元得與本府公告之更新地區合併為一個更新單元範圍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以下簡稱作業須知)第21點第1項定有明文,是經核准之自劃更新單元與本府公告之更新地區合併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依上開規定意旨,似視為一更新單元,合先敘明。次查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及第15條分就公告更新地區之更新單元及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明訂劃定基準,就旨揭合併為一更新單元且涉及跨街廓者之劃定基準則未有明文,有作業須知亦未為相關規定,故其似應得類推適用第12條第1 項第5款規定之劃定基準。至相關個案是否符合劃定基準之規定,請貴局依職權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