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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91年1月31日台內營字第091001429號函

震災更新重建案得否按已取得之建築許可興建

震災更新重建案已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條例第13條取得建築許可之災後重建案件,復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辦理更新且經主管機關審議核准後,得仍按該已取得之建築許可興建。

關於貴縣大里市oo社區都市更新會函詢已依九二一震災後重建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取得建築許可之災後重建案件,復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辦理更新,得否仍按該已取得之建築許可興建乙案

一、依據大里市oo社區都市更新會90年12月29日翠堤社區字第0018號函辦理。
二、查都市更新條例第21條第九款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表明重建區段之土地使用計畫,含建築物配置及設計圖說;惟對於建築物應如何配置及設計,並無特別規定。準此,縣(市)政府於審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准許按已依旨揭條例第13條規定取得之建築許可興建,尚不抵觸都市更新條例。

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已於95年2月4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