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到主要內容
:::

解釋函 - 內政部106年06月14日內授營更字第1060808945號函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3條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之遵行形式及實質要件依據

危老條例第3條明定其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 念價值,且符合一定條件之合法建築物。是以,如該合法建築物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指定者,其遵行形式及實質要件依據當從其法律規定。

關於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3條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之遵行形式及實質要件依據1案

一、復貴府106年6月2日府都更字第1060077402號函。
二、本條例第3條明定本條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 念價值,且符合一定條件之合法建築物。是以,如該合法建築物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指定者,其遵行形式及實質要件依據當從其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