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到主要內容
:::

解釋函 - 內政部106年06月26日台內營字第1060809339號函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所指都市計畫範圍分區適用疑慮

危老條例所定重建計畫範圍、建築容積獎勵及減免稅捐規定為第3條、第6條及第8條,其適用無排除都市計畫範圍之農業區。

關於「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所指都市計畫範圍分區適用疑慮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106年6月6日新北城更字第1063534437號函。
二、本條例所定重建計畫範圍、建築容積獎勵及減免稅捐規定為第3條「本條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且符合一定條件之合法建築物…」、第6條「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及第8條「本條例施行後5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其適用無排除都市計畫範圍之農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