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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106年10月31日營署更字第1060104800號函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得給予容積獎勵之起算日及截止日

按危老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後3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其起算日及截止日以危老條例106年5月10日公布施行日起至109年5月9日止。

關於貴公會詢問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簡稱本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得給予容積獎勵之起算日及截止日

一、復貴公會106年10月20日(106)北市不動產開發銅字第12757號函。
二、按本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後3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其起算日及截止日以本條例106年5月10日公布施行日起至109年5月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