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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106年11月01日內授營更字第1060100623號函

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地方主管機關審查「初步評估」及「詳細評估」報告書之執行方式

1.依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已訂有查核機制,至於貴府認有其需要增訂評估報告書審查機制及相關文件納入申請重建併同檢附等節,屬實務執行問題,請本於職權妥處。
2.惟自治辦法應界定前揭評估報告書需另送市府認可「審查機構」審查之責任範圍,並加強宣導申請流程為宜。

關於貴局函詢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地方主管機關審查「初步評估」及「詳細評估」報告書之執行方式疑義

一、復貴局106年10月3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634437300號函。
二、依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五款之初步評估結果,應由評估人員所屬機構查核。」已訂有查核機制,至於貴府認有其需要增訂評估報告書審查機制及相關文件納入申請重建併同檢附等節,屬實務執行問題,請本於職權妥處;惟自治辦法應界定前揭評估報告書需另送市府認可「審查機構」審查之責任範圍,並加強宣導申請流程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