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7條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放寬依本條例實施重建者之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之執行
按內政部106年10月17日內授營更字第1060807089號函已明釋,授權地方主管機關得就建蔽率及建築高度放寬擬具標準。
為貴府函詢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7條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放寬依本條例實施重建者之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之執行疑義案
一、復奉交下貴府107年9月21日屏府城都字第10774433000號函。
二、按本部106年10月17日內授營更字第1060807089號函已明釋,授權貴府主管機關得就建蔽率及建築高度放寬擬具標準,故請貴府逕依該函釋自行評估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