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到主要內容
:::

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107年11月01日營署更字第1071318582號函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4條之適用範圍認定

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3條規定,重建計畫範圍內原建築基地之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者,其容積獎勵額度為原建築基地之基準容積百分之十,或依原建築容積建築。故本項容積獎勵之計算以原建築基地為限;另有關同法第4條適用範圍疑義,內政部於107年10月12日已召開研商會議作成決議在案,請依內政部107年10月22日內授營更字第1071309194號函附會議紀錄辦理。

有關貴公會函詢「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4條之適用範圍認定1事

一、復貴公會107年8月23日107(十七)會字第1857號函。
二、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3條規定,重建計畫範圍內原建築基地之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者,其容積獎勵額度為原建築基地之基準容積百分之十,或依原建築容積建築。故本項容積獎勵之計算以原建築基地為限;另有關同法第4條適用範圍疑義,內政部於107年10月12日已召開研商會議作成決議在案,請依內政部107年10月22日內授營更字第1071309194號函附會議紀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