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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108年01月11日營署更字第1070099172號函

經土木技師公會認證通過,符合耐震設計標章及耐震標章查證標準之建築物,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容積獎勵項目

一、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6條規定,同辦法第11條規定。
二、土木技師公會認證之耐震設計標章及耐震標章,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之耐震設計標章及耐震標章規定。
三、查現行都市更新條例及其授權法規命令並無取得「耐震設計標章」或「耐震標章」得給予建築容積獎勵之規定,至於各地方主管機關於其都市更新之地方自治法規是否有所規定,請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查詢。

有關函詢經貴會認證通過,符合耐震設計標章及耐震標章查證標準之建築物,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容積獎勵項目疑義1事

一、復貴會107年12月21日土技全聯(107)字第180號函。
二、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6條規定,「建築物耐震設計之容積獎勵額度,規定如下:一、取得耐震設計標章:基準容積百分之十。」,同辦法第11條規定,「起造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於領得使用執照後二年內,取得耐震標章…」。
三、查貴會認證之耐震設計標章及耐震標章,既已於107年11月16日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頒發證明標章註冊證,證明所提供建築物結構耐震設計及施工階段皆符合貴會所訂之『耐震標章使用規範書』及本部所訂『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附錄A耐震工程品管』等之標準。是以,貴會認證之耐震設計標章及耐震標章,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之耐震設計標章及耐震標章規定。
四、查現行都市更新條例及其授權法規命令並無取得「耐震設計標章」或「耐震標章」得給予建築容積獎勵之規定,至於各地方主管機關於其都市更新之地方自治法規是否有所規定,請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