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 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會員登入/註冊
請選擇任一帳號登入本站:
(需登入會員才可使用書籤及筆記功能)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0條「重建計畫範圍周邊」認定
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0條之立法意旨係為協助各地⽅政府取得及開闢重建計畫範圍周邊公共設施⽤地,爰其「周邊」之認定,仍請貴府本於權責酌處。
有關貴府函詢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0條「重建計畫範圍周邊」認定疑義⼄案
⼀、復奉交下貴府108年3⽉19⽇⾼市府都發住字第10830759600號函。 ⼆、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0條之立法意旨係為協助各地⽅政府取得及開闢重建計畫範圍周邊公共設施⽤地,爰其「周邊」之認定,仍請貴府本於權責酌處。
106年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