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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108年04月01日營署更字第1080020028號函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0條「重建計畫範圍周邊」認定

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0條之立法意旨係為協助各地⽅政府取得及開闢重建計畫範圍周邊公共設施⽤地,爰其「周邊」之認定,仍請貴府本於權責酌處。

有關貴府函詢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0條「重建計畫範圍周邊」認定疑義⼄案

⼀、復奉交下貴府108年3⽉19⽇⾼市府都發住字第10830759600號函。
⼆、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0條之立法意旨係為協助各地⽅政府取得及開闢重建計畫範圍周邊公共設施⽤地,爰其「周邊」之認定,仍請貴府本於權責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