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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108年05月09日營署更字第1081081492號函

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3條第1項第1、2款申請重建計畫併認合法房屋案件,如已先行拆除該建築物,其重建計畫是否仍為有效

一、關於建築物得否於完成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後於申請重建計畫前或掛件審核中即拆除1事,查危老條例第5條已明定「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又按建築法第28條規定,建築執照包含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使用執照及拆除執照等項。是以,符合本條例第3條第1項之建築物除依同項第1款規定得經建築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拆除外,依第2款及第3款重建時建築執照之申請仍應依上開規定程序辦理。
二、卷查貴局函附案例因涉建築物評估前是否存在、貴局是否同意拆除及評估報告是否確實等個案事實認定,請貴局本於權責辦理。

有關貴局函詢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第1項第1、2款申請重建計畫併認合法房屋案件,如已先行拆除該建築物,其重建計畫是否仍為有效1案

一、復奉交下貴局108年4月1日北市都建字第1083184705號函。
二、關於建築物得否於完成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後於申請重建計畫前或掛件審核中即拆除1事,查本條例第5條已明定「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又按建築法第28條規定,建築執照包含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使用執照及拆除執照等項。是以,符合本條例第3條第1項之建築物除依同項第1款規定得經建築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拆除外,依第2款及第3款重建時建築執照之申請仍應依上開規定程序辦理。
三、卷查貴局函附案例因涉建築物評估前是否存在、貴局是否同意拆除及評估報告是否確實等個案事實認定,請貴局本於權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