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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108年05月20日營署更字第1080027623號函

危老條例申請重建之建築容積,得否不受「臺北市松山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細部計畫)案」內規定之容積獎勵上限

一、查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1.15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85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基準容積及增加建築容積總和上限之限制。」,又「依本條例申請重建獎勵後之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或自治條例)與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書容積獎勵規定之限制」,為本署107年3月30日營署更字第1071159777號函明釋在案。故申請危老重建時,如以原建築容積加計本條例之獎勵後,致有超出都市計畫書所定之容積管制上限,應不屬牴觸都市計畫書之情形。
二、另查本署107年5月17日營署更字第1070030847號函已明釋「依相關法規授權訂定之容積移轉規定非屬都市計畫容積獎勵範疇,自不受本條例第6條容積獎勵相關規定之限制」,並經電洽貴府表示,來函說明四所指增額容積係指各種增加之建築容積,非屬類似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4條之3第3項規定之增額容積。故貴府函詢申請本條例容積獎勵後再申請容積移轉或增額容積是否妥適部分,因涉貴市自治法規及都市計畫規定,宜由貴府本於權責酌處。

有關貴府函詢危老條例申請重建之建築容積,得否不受「臺北市松山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細部計畫)案」內規定之容積獎勵上限疑義1案

一、復奉交下貴府108年4月16日府授都規字第1083026638號函。
二、查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1.15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85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基準容積及增加建築容積總和上限之限制。」又「依本條例申請重建獎勵後之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或自治條例)與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書容積獎勵規定之限制」,為本署107年3月30日營署更字第1071159777號函明釋在案。故申請危老重建時,如以原建築容積加計本條例之獎勵後,致有超出都市計畫書所定之容積管制上限,應不屬牴觸都市計畫書之情形。
三、另查本署107年5月17日營署更字第1070030847號函已明釋「依相關法規授權訂定之容積移轉規定非屬都市計畫容積獎勵範疇,自不受本條例第6條容積獎勵相關規定之限制」,並經電洽貴府表示,來函說明四所指增額容積係指各種增加之建築容積,非屬類似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4條之3第3項規定之增額容積。故貴府函詢申請本條例容積獎勵後再申請容積移轉或增額容積是否妥適部分,因涉貴市自治法規及都市計畫規定,宜由貴府本於權責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