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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108年06月24日營署更字第1081120548號函

本署107年4月11日營署更字第1071168237號函復都市計畫工業區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查內政部108年5月31日台內營字第1080808886號令,為避免危老條例與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產生政策排擠,並重申杜絕違規工業住宅政策方向,使危老條例正確適用,都市計畫工業區不得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故旨揭本署函示說明一「位於都市計畫工業區內合法建築物,非其他法規不准,則得依本條例申請重建」1節,予以廢止。

有關本署107年4月11日營署更字第1071168237號函復都市計畫工業區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1事

一、依據本署107年4月11日營署更字第1071168237號函暨內政部108年5月31日台內營字第1080808886號令辦理。
二、查內政部108年5月31日台內營字第1080808886號令,為避免本條例與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產生政策排擠,並重申杜絕違規工業住宅政策方向,使本條例正確適用,都市計畫工業區不得依本條例申請重建。故旨揭本署函示說明一「位於都市計畫工業區內合法建築物,非其他法規不准,則得依本條例申請重建」1節,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