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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108年07月02日營署更字第1080045838號函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之合併建築基地,其容積獎勵值上限執行疑義

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6條規定,來函檢附申請書內容如為計算容積獎勵上限,尚符合本條例第6條規定。惟其涉及原建築容積及重建計畫核准容積獎勵額度,仍請貴府依申請重建計畫個案事實資料,本於權責核處。

有關貴府詢問「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之合併建築基地,其容積獎勵值上限執行疑義一案

一、復貴府108年6月13日府都建照字第1080146451號函。
二、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6條規定,「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1.3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1.15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85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基準容積及增加建築容積總和上限之限制。」是以,來函檢附申請書內容如為計算容積獎勵上限,尚符合本條例第6條規定。惟其涉及原建築容積及重建計畫核准容積獎勵額度,仍請貴府依申請重建計畫個案事實資料,本於權責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