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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108年07月30日營署更字第1081147852號函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涉及變更使用執照擴大原建築基地、得否由繼承人出具重建計畫同意書及同一建築基地之多幢建築物結構安全鑑定方式等執行疑義

一、「按危老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合法建築物…前項合法建築物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之面積,不得超過該建築基地面積。』,復按建築法第11條明定『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是危老條例未規定事項,悉依建築法等法令規定辦理」為本署108年4月23日營署更字第1080020502號函釋在案。又貴府函詢建築基地以變更使用執照方式擴大基地範圍1事,因涉個案變更使用執照事實認定及容積獎勵、稅捐減免等公平性,請貴府依上開函示、都市計畫及建築管理等相關規定,本於權責審慎卓處。
二、另有關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是否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一節,本署已於106年12月13日以營署更字第1060116927號函示在案,故重建計畫範圍倘有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仍須俟該土地完成繼承登記後,再依危老條例第5條規定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
三、至內政部107年4月17日營署更字第1070022770號函,係指同一建築基地倘有多棟建築物之結構安全評估結果不一時,僅需擇一評估結果,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申請第4條獎勵。至同一使用執照基地僅其中一棟建築物完成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並依評估結果及原使用執照範圍申請重建計畫,依法尚無不可。

有關貴局函詢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涉及變更使用執照擴大原建築基地、得否由繼承人出具重建計畫同意書及同一建築基地之多幢建築物結構安全鑑定方式等執行疑義

一、復奉交下貴局108年7月1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83212502號函。
二、「按本條例第3條規定(略摘)『本條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合法建築物…前項合法建築物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之面積,不得超過該建築基地面積。』復按『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為建築法第11條明定,是本條例未規定事項,悉依建築法等法令規定辦理」為本署108年4月23日營署更字第1080020502號函釋在案。又貴府函詢建築基地以變更使用執照方式擴大基地範圍1事,因涉個案變更使用執照事實認定及容積獎勵、稅捐減免等公平性,請貴府依上開函示、都市計畫及建築管理等相關規定,本於權責審慎卓處。
三、另有關依本條例申請重建是否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一節,本署已於106年12月13日以營署更字第1060116927號函示在案,故重建計畫範圍倘有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仍須俟該土地完成繼承登記後,再依本條例第5條規定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
四、至本部107年4月17日營署更字第1070022770號函,係指同一建築基地倘有多棟建築物之結構安全評估結果不一時,僅需擇一評估結果,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申請第4條獎勵。至同一使用執照基地僅其中一棟建築物完成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並依評估結果及原使用執照範圍申請重建計畫,依法尚無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