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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108年11月22日營署更字第1081236486號函

市有土地參與老重建出具重建計畫同意書是否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一、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規定,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獲准後,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其分屬2個階段迨無疑義。另查危老條例未規定應載明權益分配,是以,各權利人之權益分配事項非為重建計畫核範疇。另按內政部108年5月6日台內地字第1080272508號函,公有土地參與危老條例重建出具同意書,仍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二、考量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之重建為政府重大政策,公有土地積極參與將有助於協助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亦可解決零星分散、畸零公有土地低度利用及夾雜於私有土地中之公有土地再活化可行性,爰建議臺北市政府就該市有土地參與危老重建出具重建計畫案同意書時,妥與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協調簡化行政作業程序或授權市政府參與重建,以利市有地活化及提供民眾更安全的居住環境。

貴司辦理臺北市政府函詢市有土地參與老重建出具重建計畫同意書是否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1案

一、復貴司108年10月1日內地司字第1080276006書函。
二、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5條規定,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獲准後,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其分屬2個階段迨無疑義。另查本條例未規定應載明權益分配,是以,各權利人之權益分配事項非為重建計畫核範疇。另按本部108年5月6日台內地字第1080272508號函,公有土地參與危老條例重建出具同意書,仍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三、考量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之重建為政府重大政策,公有土地積極參與將有助於協助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亦可解決零星分散、畸零公有土地低度利用及夾雜於私有土地中之公有土地再活化可行性,爰建議臺北市政府就該市有土地參與危老重建出具重建計畫案同意書時,妥與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協調簡化行政作業程序或授權市政府參與重建,以利市有地活化及提供民眾更安全的居住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