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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108年12月24日營署更字第1081256587號函

危老重建案之建築物基地得否排除為鄰房占用部分,以整界範圍做為重建計畫範圍

1.「鄰房」倘位於重建計畫範圍內且為合法建築物時,起造人仍應依危老條例第5條規定取得其所有權人之同意後申辦重建。
2.建築基地範圍之認定應依建築法第11條規定辦理。
3.貴局來函所詢個案倘以整界範圍作為重建計畫範圍,仍應由貴局先予釐清整界之執行方式、建築基地範圍如何認定及重建計畫範圍與建築基地範圍是否相符等疑義後,依個案事實本於權責核處。

有關貴局函詢危老重建案之建築物基地得否排除為鄰房占用部分,以整界範圍做為重建計畫範圍1案

一、復貴局108年11月15日中市都更字第1080200879號函。
二、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5條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是以,貴府函詢「鄰房」倘位於重建計畫範圍內且為合法建築物時,起造人仍應依前開規定取得其所有權人之同意後申辦重建。
三、另依建築法第11條規定(略以):「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建築基地範圍之認定應依上開條文辦理。貴局來函所詢個案倘以整界範圍作為重建計畫範圍,仍應由貴局先予釐清整界之執行方式、建築基地範圍如何認定及重建計畫範圍與建築基地範圍是否相符等疑義後,依個案事實本於權責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