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到主要內容
:::

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109年02月04日營署更字第1091013577號函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可否適用國家公園計畫

一、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0條及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故臺北市都市計畫位於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者,於陽明山國家公園計畫發布後,應仍屬有效。
二、按危老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之合法建築物,且危老條例除排除都市計畫法第85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總容積上限外,並無排除國家公園法等法令規定之適用。
三、貴處函詢個案位於臺北市政府82年9月7日公告「變更臺北市士林區、北投區部分保護區、住宅區為陽明山國家公園區計畫案」都市計畫範圍內,故得適用危老條例規定擬具重建計畫向臺北市政府申請重建,惟其使用管制仍應符合國家公園法等相關規定。

有關貴處函詢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可否適用國家公園計畫1案

一、復貴處108年12月23日營陽企字第1081005198號函。
二、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規定:「區域土地應符合土地分區使用計畫,並依下列規定管制:一、都市土地:包括已發布都市計畫及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為新訂都市計畫或擴大都市計畫而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實施禁建之土地;其使用依都市計畫法管制之。二、非都市土地:指都市土地以外之土地;其使用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管制之。前項範圍內依國家公園法劃定之國家公園土地,依國家公園計畫管制之。」;另依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國家公園計畫實施後,在國家公園區域內,已核定之開發計畫或建設計畫、都市計畫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應協調配合國家公園計畫修訂。…」故臺北市都市計畫位於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者,於陽明山國家公園計畫發布後,應仍屬有效。
三、按本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之合法建築物,且本條例除排除都市計畫法第85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總容積上限外,並無排除國家公園法等法令規定之適用。
四、貴處函詢個案位於臺北市政府82年9月7日公告「變更臺北市士林區、北投區部分保護區、住宅區為陽明山國家公園區計畫案」都市計畫範圍內,故得適用本條例規定擬具重建計畫向臺北市政府申請重建,惟其使用管制仍應符合國家公園法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