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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109年02月14日營署更字第1091024968號函

市有土地參與危老重建出具參與重建計畫同意書是否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

一、按起造人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規定擬具重建計畫獲准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係屬2個階段,各權利人之權益分配事項非重建計畫核准範疇,本署108年11月22日營署更字第1081236486號函諒查;另市有不動產參與危老重建出具同意書時,建議應與該管民意機關協調簡化行政作業程序或授權市政府參與重建,內政部108年11月29日台內地字第1080276880號函亦有明示。
二、本案有關於重建計畫同意書載明同意內容無涉市有不動產出售及相關權益分配,得免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1節,因涉土地法第25條之適用與執行,本署無其他意見。

有關臺北市政府函詢市有土地參與危老重建出具參與重建計畫同意書是否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109年1月20日府授財開字第1093013470號函副本辦理。
二、按起造人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規定擬具重建計畫獲准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係屬2個階段,各權利人之權益分配事項非重建計畫核准範疇,本署108年11月22日營署更字第1081236486號函諒查;另市有不動產參與危老重建出具同意書時,建議應與該管民意機關協調簡化行政作業程序或授權市政府參與重建,本部108年11月29日台內地字第1080276880號函亦有明示。
三、本案臺北市政府來函有關於重建計畫同意書載明同意內容無涉市有不動產出售及相關權益分配,得免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1節,因涉土地法第25條之適用與執行,本署無其他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