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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109年02月25日營署更字第1090013062號函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4條容積獎勵執行疑義

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3條第2項得合併鄰接建築物基地之規定,尚無限制已申請評估費用補助或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之建築物基地不得適用;至危老獎勵辦法第4條建築容積獎勵之計算,請依內政部107年10月22日內授營更字第1071309194號函送會議紀錄結論二辦理。

有關貴局函詢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下稱危老獎勵辦法)第4條容積獎勵執行疑義

一、復奉交下貴局109年2月18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93148266號函。
二、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3條第2項得合併鄰接建築物基地之規定,尚無限制已申請評估費用補助或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之建築物基地不得適用;至危老獎勵辦法第4條建築容積獎勵之計算,請依本部107年10月22日內授營更字第1071309194號函送會議紀錄結論二辦理。